问:《工会法》为什么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答:《工会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因为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各级经费不应由工会经费承担的。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等各项开支不计人工资总额,也不计提工会经费。同时,办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已经不再是工会的正式会员、不缴纳会费,只保留会籍。因此,应和其它部门离退休人员一样对待,由所在的地方财政负担。如将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挤入工会经费中开支,势必影响工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县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医疗福利费用等,享受政府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工会法》的规定即是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协商的结果作出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