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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有章可循

2023年10月17日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9号主任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并明确提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规定》还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强调要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并对跨省流动人口夫妻生育子女等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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