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按照新的《办法》,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或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