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西安市公安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各分(县)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取群众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据了解,《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市民把“限放”理解成“开禁”,违反《条例》的事情频频发生。元旦将至,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非法销售,杜绝元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2004年1月12日以后,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始销售,各分(县)局将成立专门的烟花爆竹稽查大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西安市公安局再次重申:东、西、南二环以内及城北大兴东路、红庙坡路、含元路以南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