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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闪亮登场

突出工会监督作用 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2023年12月19日

眼下,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正在大张旗鼓地为农民工讨工资。一部旨在专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将在新年的第一天正式施行。而今而后,劳动监察和另外三种渠道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成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主要的手段,其将共同为劳动者构筑起一道坚固的法律保护屏障。

承载着全省广大职工和几十万务工人员的热切期盼和希冀,这部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结合省情充分体现了我省地方特点。《条例》分总则、监察职责与管辖、监察内容与方式、监察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6章39条,其中将使劳动者投诉有门、维权有路,突出工会监督作用、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等,是最为突出的亮点,还有不少内容系我省在全国的独创。

突出工会监督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随着企事业单位新建工会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国工会会员队伍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职工和农民工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工会健全的组织网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维护职工权益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突出工会在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监督作用,《条例》总则第7条开宗明义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将此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第13条则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第14条进一步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这就有利于工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劳动监察部门共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内容还体现在第22条中,该条规定:“年度检验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3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今后企业向劳动部门申报年检时,必须签署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行使更大的监督权。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全面落实工会的监督权,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已积极行动了起来。目前,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并统一为429名劳动法律监督员颁发了证书,监督员将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必须7天内受理

过去,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向劳动部门投诉后,有时会石沉大海。为了避免这种不作为行为,《条例》的第27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这一条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对投诉进行推诿,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必须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要明确告知其维权的途径。这使得劳动者投诉有门维权有路,即使不是劳动监察管的范围,他们也知道去向哪里告状,不致跑冤枉路。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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