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因公伤亡,却不能享受工亡待遇,我儿子死得冤屈啊!”年过六旬的退休干部乔福全来到本报社喊屈不止,连声叹息。
老乔流着泪告诉记者,他儿子乔立新生前系商业银行西安市纺正街支行职工,多年都是单位的先进个人,2002年还被支行评为“服务标兵”。2003年8月16日早,他刚刚在单位值过夜班后,就在支行行长李某、潘某的带领下,与该支行的全体人员乘车外出集体活动,并接受行长临时指派负责这次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临行前李行长交给他4000元公款,作为活动费用。此次活动原决定去杨凌参观,后又临时决定去周至。当车行至108国道31公里处时,发现所乘车辆刹车器发热冒烟,潘副行长拿车上的矿泉水浇洒未降下温。由于水不够,乔立新在情急之中便从路边下沟取水消除车辆故障,不幸摔下沟底,遇难身亡。老乔还说,事故发生后该支行和上级领导无视亲属的正当要求,不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对乔立新按因工伤亡处理,使亲属寒心,使亡者不能瞑目,天理难容!
对此事记者还听取了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事故发生地的周至县公安局马召派出所,在出事当天曾对乔立新的死亡作过调查和笔录。他们认定:乔立新的死亡应排除他杀、自杀和其他不良动机的情况。乔取水的目的,是为了排除车辆故障,保证乘车人员安全。
当记者拨通西安市商行纺正街支行的电话时,该支行行长李某也有说法。她说那次活动是职工们自发外出玩的,不是支行有组织的集体活动。还说交给乔立新的4000元钱不是公款,是她自己的钱,准备开销后再收各人的钱。李行长还说,乔立新下沟取水不是领导派的,是他自己要下沟的,在场的副行长拉都拉不住他。乔死后其妻到单位领困难补助费时有过协议,上面写清是意外伤亡。事情当时已经处理了,过了这么长时间,家属又提出要按工亡处理,那就看劳动仲裁部门怎么仲裁了。李行长还说这事他们支行也定不了,因为上面还有城东支行和市商行。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巫国华律师经调查取证后则说,商行纺正街支行的这次活动,有支行的正副行长带队,支行人员无一遗缺地全部参加,单位还租用了外单位的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乔立新作为支行的安全员,又携带领导交给的4000元钱担当后勤负责。所有这些都能证明,乔立新的不幸遇难,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巫律师列举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之一、六、八、九款,明确指出,按这些法规规定可以认定乔立新为因工伤亡,绝对没有法规规定不能认定其为工亡,所在单位有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给予乔的亲属以工亡待遇呢?问到家属领困难补助费时的“协议”之事时,律师则说,尽管乔立新的妻子领救济款的“申请”上有“意外伤亡”四字,但这只能证明领取困难补助款这一事实,而不能作为对乔死亡性质的认定。何况有证据证明此申请由市商行城东支行某主任亲笔起草。如此更能说明,这是别人强加乔的家属承认“非工伤”这一概念。
■本报记者 明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