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最近,来自各地部分法学研究机构的关于新《破产法》草案的书面意见陆续反馈到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呼唤已久的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进入新阶段。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是,这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中,出现了自然人破产的条款。
据悉,自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之后,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出台。这部破产法“试行”了17年。但实际上,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就提出修改原破产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
在这部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的条款颇为抢眼。有人担心,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不良的现状下,自然人破产可能会进一步放大欺诈、洗钱、侵蚀国有资产等负面影响。况且我国目前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财产状况并不容易清查,信用体系也很不健全,现在还缺乏个人破产的配套措施,实施难度还比较大。
据介绍,自然人破产分为普通自然人破产和商事自然人破产,此次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产。现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包括自然人破产,或者叫消费者破产。据悉,该草案尽管有许多创新,但仍然将银行的破产排除在外。第161条规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