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其所在的房产公司已连续2个月未按规定支付工资,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查,张某所在公司因外方资金发生波折,致使银行帐户被冻结,后被解冻,解冻后,原帐户上的存款全部抵债。后经工会同意,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鉴于该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属于正当理由,仲裁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公司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职工工资,但在赔偿金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职工一方坚持企业支付赔偿金。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机关裁决,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该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何谓“无故拖欠”工资呢?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某房产公司拖欠工资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有故”的,所以,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