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应聘者王某说他完全符合招聘条件,且已具有8年从事机床设计工作的经验。厂方便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且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调查得知,王某的自荐材料纯属虚构,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机床维修工人,并不懂机械设计。进该机械设备厂前,他刚刑满释放,在社会上闲荡。
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王某的作法属欺诈行为,因而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遂确认王某与机械设备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厂方胜诉。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