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然而为了买到位置优越、价格适中的楼盘,购房者往往生怕错过良机,有时不惜花上几万元的定金或退房款来保证自己能够拥有中意的房产。一些人正是抓住了购房者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以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行骗。
通过看广告和朋友推荐,姚女士看上了某房地产公司在北京丰台区开发的一个项目。2002年6月,姚女士来到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联系购房事宜。销售人员吕刚向其介绍了一套楼房,姚女士对该户型及价格均比较满意,最终决定购买。这时,吕刚提出这套房子是别人退过的房,按照公司的规定必须先预交6万元退房费后,才能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姚女士听到这样的条件有些犹豫。这时,吕刚再次强调,已经有好几位购房者看中这套房子,过几天恐怕就要被别人捷足先登了。姚女士这才下了决心,于第二天一早便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吕刚,但当她向吕刚索要发票时,吕刚以公司财务人员不在为由拒绝了姚女士的要求。同年6月29日,姚女士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并再次向吕刚催要6万元的发票,吕刚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
直到当年10月20日,吕刚才交给姚女士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交款证明,但却将交款人变更为他人,并告知姚女士公司为了应付检查只能这样写。此后,姚女士多次找到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要求退还6万元,却迟迟没有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被告房地产公司否认向其收取过6万元,认为姚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在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姚女士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300余元也全部由其负担!对于这样的结果,姚女士是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后经承办该案的法官耐心解释,她才慢慢接受。原来自己输就输在了证据上,怪也只能怪自己没有法律意识,到头来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姚女士在听完法官的解释后,知道自己那6万元已经不可能找回,只得含泪交纳了诉讼费。 (摘自《北京法制报》李奎胡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