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发生伤残事故后企业竟推卸责任

法律裁决维护打工者权益

2023年12月19日

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由3人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胡晓东是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人,今年刚满20岁,他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到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公司管吃、住,月工资300元,工作任务是房屋装修工程中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2003年10月17日下午4时许,胡与公司其他3名员工在为一客户安装铝合金门窗时,不慎从阳台上坠下。经诊断为L1、L3椎体骨折、马尾神经损伤。可是在胡住院第68天时,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结算了胡住院期间的费用23000余元,并不再支付继续治疗费用。

没了钱,医院就不再给其继续治疗了。胡父多次向用人单位讨要医疗费均遭到拒绝。现胡晓东仍下半身麻木,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继续住院治疗。无奈,胡父将咸阳南山科工贸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在审理中,咸阳南山科工贸公司认为,胡晓东到公司上班后,他们对其进行过培训。其出的这个事故是由于其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的工伤,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其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胡晓东虽未和被诉人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申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遭受到的意外伤害,故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诉人应该承担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4条、第29条、第31条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仲裁委2004年2月16日作出部分裁决,被诉人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给申诉人胡晓东继续治疗费用2万元,工伤津贴1000元,护理费1000元。裁决书送达后,咸阳南山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向原仲裁委提出复议,经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其提出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申请,维持原部分裁决。由于超过规定的给付期限,现胡晓东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魏习斌 焦晓宁

上篇:广告
下篇:全总女职工部启动“311”计划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4/3/20040311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4-03/11/345859.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