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想请教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任意延长仲裁申请时效吗?超过时效的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陈先生
陈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然无权“任意”决定延长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同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你们这个案子,如劳动争议仲裁庭在2001年12月21日收到某某的仲裁申请的,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在2002年2月19日前作出裁决。如果因案情复杂在前述期限内作不出裁决,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亦应在2002年3月21日前作出裁决。
对超过仲裁时效作出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况的仲裁裁决,如当事人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它仍然会生效。所以,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仲裁裁决,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将其撤销。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