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023年12月19日

孙某是一家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职工。1998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孙某提出申请,公司同意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2001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2002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2003年6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7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

仲裁委遂裁决,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补发孙某2003年7、8、9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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