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王宜娜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工伤认定范围。可是劳动保障部门却没有受理,那么——

她的情况为何未被认定为工伤

2023年12月19日

王宜娜是咸阳彩虹电子配件厂的农民合同工,在该厂工作了近4年。2002年11月5日下午6时下班后,王宜娜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停放在路边的故障车相撞(车号为陕D48803,车主是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顺陵村村民张文龙),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王宜娜负主要责任,张文龙负次要责任。因肇事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经调解无效,于2003年2月11日作出调解终结书。王宜娜的父母王某和胡某于同月18日将张文龙诉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依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法规,判决由被告张文龙给付王宜娜的父母损害赔偿金7041.34元。由于张文龙家庭困难,无力完全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只给王宜娜的父母支付了不到五千元。王家为抢救女儿和处理女儿后事以及在法院打官司,举债3万多元。

今年3月3日,王宜娜的父亲王某向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了申请,认为其女儿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要求认定其女儿为工伤(亡)。

像王宜娜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算“工伤(亡)”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规定明确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外,不论责任和原因,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还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以上几条规定看,王宜娜的情况好像应当算做工伤(亡)。其家属也正是依这样的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王宜娜之父王某的申请后,于3月10日给其复函,认为其申请“已超过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宜娜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家只顾了处理其后事和与肇事的另一方在法院打官司,未在规定的1年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实际上就等于自己放弃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像本文提到的类似情况,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切记不要忘了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亡申请,以免错过了时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焦晓宁 魏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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