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文/刘萍
2000年初,李海因欠林良借款25000元不还,被林良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李海在2000年4月将欠款全部还清。不料,2000年5月,李海仍是分文未还,林良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海听说林良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心想,反正这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也没判决我支付利息,不如能拖就拖,法院找上门来再付也不迟。于是,李海索性跑到广东打工去了。今年4月,李海厂里放假,李海也回家看望双亲,正给法院的执行人员逮了个正着,要求李海将欠林良的25000元付清并支付2000年5月至现在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费125元也由李海承担。李海一听傻眼了,判决书上不是没有要求支付利息吗,这是怎么回事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此款规定目的在于使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还作出具体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自作聪明的李海这下不但没钻到空子,反而白白支付了一大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