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
有关部门认为,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困难人员,在审批低保之前要严格把关,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者,以及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
我认为,给低保户设置的额外条件,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低保是权利不是救济。
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知识、能力、天赋素质、就业机会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部分社会成员成为弱势群体是客观存在的。
从总体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所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
生存权是一个人最大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为保障公民的生存权而设置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政府来说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不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恩赐”,政府对此不是“审批”,而是“核准”;对于所有城市居民来说,是其应该享受的权利,仅仅满足了人类的最基本的要求。
不参加公益劳动,或者不接受政府安排就业,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现实原因。拿低保人员拒绝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来说,或许是年纪大了等等。所以都不能因为这些而取消低保。我认为即使存在着个别低保懒汉,也不能剥夺他们享受低保的权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低保户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这里的“应当”不是“必须”,仅仅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倡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约束,不能成为“吃低保”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