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初,某市金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媒体上向广大市民多次推出售楼广告,声称“全力推出某小区,公立幼儿园、小学一应俱全”。张华见到该广告后十分动心,遂找到该公司售楼办公室了解详情。售楼小姐为张华出示了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说明该小区是市重点建设小区,幼儿园、小学与住房同时建设、交付使用。张华当场便与金原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不料,今年5月,金原公司向张华交付楼房时,张华发现广告中承诺的学校根本没有兴建,遂拿着金原公司所做的广告与其交涉。金原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未规定上述广告的内容,公司不负有提供学校等配套设施的义务。张华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所订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原公司虽未将广告的内容转化为合同的内容,但其发布了虚假广告,在张华去了解详情时仍强调楼房盖成后将与学校同时交付使用,告知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虚假情况,系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使张华因受欺诈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金原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法院故判决撤销双方所订合同,由金原公司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同时,工商局得知此情况后,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机关责令广告人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金原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