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3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该公司从2004年3月起,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强行将我工资降到800元。请问,该公司可以单方随意更改工资吗?
咸阳 王小川
王小川同志:
该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为1000元,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未经过双方协商,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