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我应该承担取证义务吗

2023年10月02日

编辑同志:

我在1999年10月的一个诉讼案中胜诉,债务人应向我偿还借款二万余万。但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我只好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但执行庭要我去被告处取证(楼房、财产、收入等)。我没有能力取证,于是执行庭按无法执行处理,到现在也未能执行。请问,我应该承担取证义务吗?法律对“赖帐”的债务人无能为力吗? 范某

范某同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见,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使用国家强制力来促使“赖帐”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至233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若干执行措施,像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还可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对“赖帐”的债务人并非无能为力。当然,执行时必须提交证明被执行人处取证是不对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必须提交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其次,正如你信中所言,公民个人既无权力也无能力去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最后,以上的执行措施应该而且必须只能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职责。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采取了许多调查措施也没法得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所以申请人经常主动地向执行庭递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以利于案件的迅速执行,但这也不是说应该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取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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