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金融机构破产存在特殊性,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21日就企业破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在起草中,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经过广泛讨论,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规定,因此,从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不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此外,在管理人、债务人会议等具体程序上还需作一些其他特别规定。
贾志杰表示,为了解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现实需要,并维护法律的协调统一,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