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工商报消息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下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