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
为保证所欠承包费的回收,2001年6月,华阴农场和陈立典以及张某(陈立典的债权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陈立典继续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其收益的50%偿还张某的贷款,30%还农场的欠款,20%做为陈的生产资金。而且该协议第九条再次明确了陈立典不能积极配合还款时,华阴农场将按原合同收回土地和果园。三方协议签订完后,陈立典便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而张某却自己经营起果园来,至今不肯退出。
去年洪灾后,杏树全部死亡。三方协议约定的陈立典用以还债的资产(杏树)名存实亡,于是华阴农场于今年3月起诉陈立典,要求解除合同,华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几经波折后,今年4月14日,华阴法院下达了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陈立典即陕西渭南市果林实业公司承包的935亩果园地和9眼机井及承包地上其他附着物予以查封,由华阴农场负责管理,收益提存于华阴市人民法院。正是由于有这个裁定书,华阴农场及时将部分土地(即郗亚民所承包的土地)对外发包,用于支持职工灾后恢复耕地,减少损失。
张某做为陈立典的债权人,目前仍耕种着部分土地,并对郗亚民的生产活动多次进行阻挠。法院的裁定书在某些人的眼里实际成了一纸空文。
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汶民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被告(陈立典)违反合同,合同中解除条件已具备,故应依法支持原告(华阴农场)的诉讼请求;本案与第三人(即张某)无关,不能把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简单地混为一体。
国有农场职工的合法生产权如何能得到有效保护,国有土地怎样发挥更好的效益?在国家当前重视农业和土地问题的时候,当地政府及执法部门如何依法办事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报将对此事进一步关注。
本报记者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