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9月1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加强了责任追究;对个人的罚款最高达20万元;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者应对事故过错无法查明负责。
根据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