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委、省政府发的《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11类省级驻西安单位将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这11类单位包括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该方案规定: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可用本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发放住房补贴;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
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分5种情况:已按标准租金租住和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且其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各职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未达到规定的各职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贴;无房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其购房货币补贴额按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发;凡已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部分或全部产权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在2000年1月1日之后提职或晋升职称及技术等级的,在提升职务、晋升职称后的次月给予一次性级差住房补贴;因工作需要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易地交流干部,仍坚持只能按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处规定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公有住房。易地交流干部在原工作地已购买达到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公有住房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再购买公有住房,但应为易地交流干部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未达住房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和未申领购房补贴的,给予面积差额部分货币补贴和购房补贴。 (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