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迟交一天费用竟算旷工一天

毛嘉彬三场官司讨回公道

2023年12月19日

毛嘉彬是1983年进入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任司炉工。1988年因身体原因休病假,后转劳保。1995年西安第二酿造厂的上级西安市酿造公司下发文件,要求劳保人员定期复查身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6月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要求下属单位未上班人员于登报纸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属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毛嘉彬没有看到报纸,也就未按时到单位办理手续,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便对毛嘉彬按自动离职处理,但一直没有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书。

1997年10月,毛嘉彬回厂要求安排工作。厂方竟称无岗位可安排,便与毛嘉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合同》。合同约定:毛嘉彬每月向厂里交80元停薪保职金;各类交款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财务科,迟交一天按旷工记一天,连续迟交15天按有关条例予以除名。停薪留职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毛嘉彬的停薪保职金只交纳到1998年12月。

之后,毛嘉彬多次找厂方安排工作未果。在西安市总工会的支持下,他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与毛嘉彬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逾期不安排工作,则从2004年2月起按不低于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180元的标准给毛嘉彬逐月支付生活费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安排工作;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为毛嘉彬办理个人账户手续,并以上年的西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当年的缴费比例全额补缴1997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8755.30元,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利息及滞纳金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的金额为准。

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3月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厂方认为已将毛嘉彬除名,其利用私人关系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满后,再未交纳任何费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毛嘉彬则认为,厂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没有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书,就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碑林区法院判决,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为毛嘉彬办理个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手续,并为嘉彬补缴1997年10月至200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8755.30元。

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西安市第二酿造厂于1996年11月25日对毛嘉彬做出除名决定后,又于1997年10月10日与其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该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证明西安市第二酿造厂否定了对毛嘉彬的除名决定并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所以,厂方理应为毛嘉彬缴纳自停薪留职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解决工作问题。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西安市第二酿造厂按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180元的标准向毛嘉彬一次性支付2004年2月至8月的生活费1080元,并为毛嘉彬缴纳2004年2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保险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的金额为准);西安市第二酿造厂应与毛嘉彬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逾期不给毛嘉彬安排工作,则按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180元的标准,逐月向毛嘉彬支付生活费,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为毛嘉彬安排工作。

至此,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历经三场官司后,以职工胜诉而告结束。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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