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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招标

2023年10月02日

本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今起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将采用新的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实行顺加作价,即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购销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销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确定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中标价(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价率)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如支、盒、瓶等。零售价格尾数的取舍,10元以下的,按“三七做五、二舍八入”保留到五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于执行前5日将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招标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市级医疗机构招标的,报当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反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责成医疗机构予以纠正。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日期为采购合同的供货日期。中药材、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暂不实行顺加作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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