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业收费从10月1日起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了解,目前物业服务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以装修押金、水电安装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名义随意自立项目乱收费;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多收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费等,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而根据新规定,物管企业在向业主提供服务时,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收费表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否则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必须标明的物业管理内容共有11项:物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也不能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