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发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办法》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又讯 为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偿付目前仍在拖欠的25亿元农民工工资,建设部要求,各地要对至今尚有拖欠的工程逐个排查,凡政府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限期偿还,否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