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该制度于2003年7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具体办法是:
(1)将原定于2003年在全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推迟并与计划在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以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因其涉及全国广大农村和农户,具体组织、填报和审核汇总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单独实施。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逢7改为逢6的年份实施。
(3)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万源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