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言·
十六大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为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应对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形势,一方面需要我们继续深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产权流转,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程序,健全监管制度。在原有国资管理体制下,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由政府主导,买卖双方协议定价,缺乏市场机制,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很容易出现违规审批、低估贱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管。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场交易、竞价方式、转让程序、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强调进场广泛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有效挑起竞价,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定价难的问题。上述文件的发布和逐步贯彻落实,其成效已逐步显现。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04年1-9月上海、天津、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量明显增加,其中半数以上是国有产权交易,进场交易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比评估结果平均高出近10%。
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因此必须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加强监管。
虽然上述一系列制度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产权的有序流转,但应看到,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领导人习惯于旧式思维,对进场交易有抵触情绪,对有关政策落实不力;同时,一些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从这一点看,国务院国资委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