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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主任必须由工会代表担任

2023年10月08日

写下这个题目,有人可能会说,这不是无话找话说嘛,《劳动法》早已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难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还能由行政方代表担任不成?

然而这决不是无话找话说。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行政方代表担任的不仅有,这种现象在有的地方还较为普遍。笔者在某系统搞调研时发现,该系统共有企业12家,但由行政方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就有9家,占总数的75%。有一家企业在设立调解委员会时,主任一职竞由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表决决定,结果“少数服从多数”,一副经理因得票最多,当上了调解委员会主任。而更多的企业则是由行政领导直接指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行政方代表担任好不好?当然不好。试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职工见来调解的负责人竟然是“争议”的对方,他们会怎么想?会信任否?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职工只得拒绝调解而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更多的则只好忍气吞声。如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去维护?调解委员会还有何存在的必要?而更为严重的是,《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法律明确规定了的竟还要由会议表决决定,岂不是对法律的嘲弄?由行政领导指定行政方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岂不是明目张胆地藐视法律,践踏法律?岂不是与法律对着干?“依法治企”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方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现象应坚决消除。有关企业行政领导不要以为自己手中有那么一点点儿权力便可以为所欲为,想咋办就咋办,而应端正认识,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作为企业工会,则应挺直腰杆,凡是法律规定了的事就不要去“谦让”、去“请示”、去“协商”、去“表决”,而应理直气壮地选派代表去任其职,履其责。使调解委员会在缓解企业内部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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