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我省的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政府成立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与要求,具体组织我省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普查小组,完成上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布置的各项普查工作。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办事机构,在同级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组织、督促和检查本系统被调查单位普查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精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和住宿业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必须设立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其他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做好自身的普查登记填报任务。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规定,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普查工作,由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邮政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财务资料由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部门向各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规定,统一与上述七部门协调,向市县级普查机构抄送或反馈有关普查资料,以满足当地国民经济的核算需要。
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查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杨天祥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