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西安市雁塔区甘家寨村民穆红利(化名)与安徽省利辛县的王青(化名)有着喜怒相反的心情,一起“坠楼事件”的民事索赔在经过两次不同上诉后,最后以与第一次判决相反的结果终告结束。
2003年9月,家住安徽省的王青随丈夫来西安打工,他们在西安市甘家寨村穆红利家自建楼房的第三层租了一间房子,并按期交了房费。此楼层楼道至平台处有约3米长无护栏。2003年10月1日,天下着雨,王青脚穿塑料拖鞋,将洗好的衣服晾在所住楼层平台上后,欲返回下水道处取洗衣盆,在从平台靠无护栏处经过时,不慎摔倒坠落楼下。致其左盆骨骨折,脊椎骨断裂。随后被丈夫送往医院救治。2004年6月份左右,王青以穆红利三楼未装护栏致其坠楼为由将穆红利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3547.16元。穆红利辩称,王青9月16日开始租住自己的房屋,2003年国庆节前,王青夫妇经常争吵、打架。10月1日下午,因夫妇再次发生争吵王青从其楼梯护栏处跳下致伤,并非其晾衣服时因地滑且无护栏处坠下。认为其跳楼致伤与其出租房屋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拒绝承担赔偿王青的所谓赔偿费用等。
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青确是在洗晾衣服时不慎从三楼楼梯护栏坠落,不存在跳楼问题。穆红利作为受益人将房屋租赁给王青无可非议,但应考虑其所租给王青房屋的过道外未全部加设护栏,存在着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导致王青在洗晾衣服时滑倒坠楼致伤,因此穆红利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王青作为成年公民,明知穆红利三层楼梯处未安装护栏,存在危险状态,且在下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洗晾衣服致其坠楼受伤,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且王青受伤后未能提供初诊病历,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穆红利赔偿王青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1289.90元。相当于承担65%的赔偿责任。穆红利不服该判决,于今年11月份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计算医疗费有误,其中有些药物费用非治疗此次受伤所需药物费用,不应予以赔偿;王青在受伤前没有工作,不存在误工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王青在租赁穆红利房屋时,明知其房屋三层有一段无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却仍自愿承租,其就应对该处隐患加倍注意防范。然而王青却在天阴下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脚穿塑料拖鞋,从靠近无护栏处走过,致其坠楼,王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次受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穆红利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实,王青的治病花费加上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为28275.36元。应由王、穆按各自责任合理分担。王青在坠楼前无工作,不存在误工费,故要求穆红利赔偿2000元不予支持。穆红利上诉为王青系夫妻吵架跳楼受伤,因其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王青治伤用药中的健胃消食片,属非治伤药物,不应予以赔偿。这起“坠楼事件”的民事索赔案在经过中院的二次审理后,以其与一审截然相反的结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