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绝大部分是常用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规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并且对外发布的数据必须是汇总数据。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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