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
2004年12月下旬,安徽省局部发生流脑疫情,直到2005年1月31日,卫生部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预防控制工作。这暴露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部门不报、瞒报的思维习惯未改,这是十分可怕的。
令笔者格外关注的是,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第38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很显然,“及时、准确”是这条规定的主题词,但令人遗憾的是,过了足足一个多月,有关部门才发布了流脑疫情的消息!这总谈不上是“及时”吧?
不及时向公众发布传染病信息、不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就拿这次安徽部分地区暴发流脑的事情来说,一个直接的问题是,由于全国只有一家药厂能生产治疗C群流脑的疫苗,且生产能力有限,目前疫苗调运供应十分吃紧。试想,如果早在一个月前就发布流脑信息,通知这个厂家加快生产,疫苗供应如今也就不成问题了。
此事暴露出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一些相关部门不报、瞒报的思维习惯依然未改,致使公众可能像以前一样付出巨大代价。此外,非典之后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对“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的规定比较笼统,也是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公布信息的原因之一。笔者希望,该法规的实施办法应规定得更加清晰明了,以彻底杜绝一些官员为延缓信息发布寻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