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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新疆客商张镇乾与周至签约,预交30万定金,开始落实林泉旅游度假区和猕猴桃加工项目;
△2003年10月24日,西安市政府264号批复文件,以项目用地把土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批给三诚公司;
△2003年11月,三诚公司参加县上招拍挂,向县土地局预交20万定金,土地局登报公告,公司履行了相关手续;
△2004年6月2日,三诚公司发出“致周至县领导的一封公开信”在此之前该公司已向县领导八次去信催促供地,县上没有明确答复;
△2004年8月28日,三诚公司给周至县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呈送《关于对国土资源局〈通知〉的答复》;
△2004年8月25日,《陕西日报》刊发“新疆一客商投书本报——一千多万元投资款在周至还要搁浅多久?”报导,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继7月初对三诚反映材料批示后,又在此报导上批示请有关领导“关注此事的最后结果”;
△2004年8月26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将陕西日报社、张镇乾、三诚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告上县法院;
△2004年9月8日,刘全社以国土局干部身份将张镇乾和三诚公司告上县法院;
△2004年9月21日晚7:30陕西电视台《今日点击》播出新闻调查《一千多万元投资周至骑虎难下》;
△2004年11月25日,周至县法院作出周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准许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对陕西日报社及张镇乾撤诉申请,并承担350元受理费、诉讼费;
△2004年11月22日,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2月9日作出刘全社胜诉判决;张镇乾及三诚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至西安市中院,现等待开庭审理。
由于投资遇阻向相关方面递交反映材料,不料却招惹来一场官司。法院审理判决侵权成立,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发生在陕西周至县的这起官告民事件虽远未结束,但它引起的波澜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反响。
一纸诉状:土地局长状告投资商
2004年9月8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全社以个人名义,将西安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镇乾和西安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了周至县法院,案由为名誉侵权,请求目的:一是依法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二是要求被告人张镇乾和三诚房地产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刘全社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2004年6月2日,被告人张镇乾以给领导反映问题为名,撰写《致周至县领导的一封公开信》,该文捏造事实对他进行人格侮辱。如“这个人就是不懂政策、不执行政策、尽给领导出馊主意、遇事先千方百计地把自己洗干净、把责任推给别人、搞跨一届领导班子、搞臭了周至引资形象的人,这个人就是现周至土地局长刘全社”。“刘全社为什么对一个真心实意在周至投资开发的公司如此仇恨、如此刁难,痛下杀手,不遗余力,欲把投资商赶走而后快?”……被告“为达侮辱、诽谤我的目的,在周至领导中广为散发,为达在我家乡臭我的目的,把《公开信》散发给楼观台招商办,同时,为在全省范围内制造影响,被告人欺骗陕西日报社,以致报社作了部分转载”。
最使刘全社不满的还在于2004年8月28日,被告人三诚房地产公司给周至县领导及土地局送“关于对周至县周土资源局《通知》的答复”中,称有送4万元钱刘局长,刘嫌少而拒绝办事的内容,在给国土局的回复中掺杂损毁其人格尊严问题。
一时间,土地局长状告投资商索赔万元精神赔偿的消息在全县上下不胫而走,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开庭审理:两个被告“理直气壮”
2004年11月22日,这桩引人注目的官告民案件由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面对原告的指控,张镇乾和三诚公司代表并不示弱。他们在答辩中辩称: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有明确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是侮辱,二是诽谤。而自己既没有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低、损害原告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又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两种行为均不存在,怎么构成名誉侵权呢?
接下来三诚人又大诉其苦:自己从遥远的新疆被吸引到周至投资开发,合同签了,该履行的手续履行了,该交的钱交了,跑了近三年时间,一寸土地都没拿到手。他们认为刘作为土地局长有责任。他们给县领导写信反映问题是基于亲身经历的事实,是正当作法并无不妥。三诚还强调行使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检举、控告、起诉、申诉是其基本民主权利,否则人民公仆岂不变成了官老爷。
针对刘全社的指控,三诚人还进一步辩称:6月2日致县领导一封公开信和8月28日向县领导并土地局的《答复》是在投资周至受局长刁难,迫于无奈之举,且全部内容都是与招商引资有关,是署名的且正确履行了呈报程序;发文范围也未超出县领导及土地局范围,内容并未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也未向社会散布。他们还指出公司致县领导的公开信呈报后,通知答复下发后,县委、县政府截至原告起诉时都未作答复,公司至今还在等待答复。
在辩论阶段,双方争执达到了白热化。原告坚持己见不在话下。被告坚持上述观点的同时,又对原告身份作了一番说明。他们认为刘在诉状中称自己是县国土局的干部,公司认为是干部不假,但确切的讲原告是担任县国土局局长职务的干部,是县国土局的法人代表,因而与本案有因果关系。它不是被告及被告公司的个人行为,而是反映原告的工作问题,也是履行一个公民和党员和权利和义务,又是维护一个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没有达成调解,县法院只得宣布休庭,改日另行宣判。
一审判决:被告方败诉
2004年12月9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周民初字第860号判决。该院认为两被告所写的《致周至县领导的一封公开信》和《关于对周至县国土资源局〈通知〉的答复》涉及到刘全社工作作风、人格和道德品质、形式等内容失实,缺乏事实依据,且以信件向社会扩散,己明显超出可送阅范围,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思想和精神背上沉重负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违犯了有关法律。遂决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书写公开信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张镇乾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500元;被告三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500元。
两被告不服,遂当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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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出官司的两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