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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么时候才能要求立法机关为此举行听证会接受各界的质疑?
至于中国的选举权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即使选举权徒有其表,该轻蔑的不是选举权,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该尽力改革制度。我们必须知道,在选举权形同虚设的时候,政治家们就可以忽视甚至践踏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利益,而不会受到政治上的惩罚,因为他的政治前途并不取决于选民的选票。但是,更糟的却是那些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他们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他们都是“外地人”,这里的法律和政策跟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无论是多么地不公正,可现有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无奈的呻吟。他们连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们一样纳税。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塔里木河边的村庄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够投下一票。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
三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因为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出台,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销。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当时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在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暂住”。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么,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是谁给了某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难道“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辈子“暂住”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么?为什么会这样让人哭笑不得呢?因为户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户籍的附属物。除了你户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沈阳市,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8000万至1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个亿!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
四
那么收容遣送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你也许很喜欢《二泉映月》的优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过,如果创作了千古绝唱的瞎子阿炳,在上海地铁口拉着低沉凄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样的命运呢?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当然你可以说五十年来数以千万计的被收容者里,没有谁像阿炳那样才华横溢。他们不是阿炳,可他们也是人啊!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业了,可以去领一份救济金。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如果碰上天灾人祸,他们去领什么啊?!难道就只能靠国家杯水车薪的救济?谁有权利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剥夺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难道谁觉得他们还不幸得不够?也许,有极个别人是由于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会希望自己露宿街头;也许,有人是想不劳而获才去乞讨,但是我们怎么可以以偏概全?阴暗的心理总是把那些乞讨的人想象成富裕的装穷者,我不知道这有什么统计调查依据。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其实就是去告,也可能没门。因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五
在我们开始建设和谐社会的今日,这些陋习陈规已到了需要重新审视的时候了。我们期待着来自立法机构的答案,期待着“暂住制度”早日成为历史。 □王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