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安
全国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重,这不能不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才算是“高度重视”了呢?如何切实地把这种重视落到实处?这是需要各地方政府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似乎有一种倾向,就是,只要我这里召开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领导讲了话,提出了要求,或者是制定出了某种“责任制”,就算万事大吉,至于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得到落实,那就只有老天爷知道了。
刚刚拜读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之后,更加刺激并强化了我的上述想法。
下面,不妨让我们从广东出台的这份《考核办法》中拿出几条来,看一看,见识见识,品一品其中是什么味道。
考核办法之1:“广东各地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
一凡是有一点安全生产常识的人都明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既然是“控制指标”,就应该严格地加以控制,不得“突破”。然而,广东的要求是,虽然你突破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但只要你不是“连续两年”(譬如说,即使是“隔一年突破一次”)地“突破”,那也没关系,按现有规定,政府主要领导人既不必向上级汇报也不必作什么书面检讨。或者是这样:您虽然在某一个年度内突破了控制指标,但还未“超过”控制指标的“50%以上”(譬如,哪怕是超过“49.99%”),那也不要紧张,按规定,政府主要领导人同样既不必向上级汇报也不必作什么书面检讨。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您不是“连续两年”地突破,或者是当年度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50%以上”,你也完全可以平安无事,当个“太平官”!
考核办法之2:“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
考核办法之3:“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这还需要解说吗?人家规定得已经非常明确了:只要在你管辖的“地级以上市”地盘内“一次死亡”“30人以内”,或者“县级”地方“一次死亡”人数未能达到“10人以上”者,均不影响官老爷们获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显然,即使发生“多次”事故,死亡人数总和即使达到或超过规定数目,您依然具有获得“安全生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资格,甚至也可以照拿不误。
考核办法之4:“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一这里依然分为两个层次:地市级和县级。“地市级”必须达到“一次死亡50人以上”、“县级”达到“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政府主要负责人方可“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哪怕你死了49个或29个,都不算数!
试问:这不是“‘制度’腐败”是什么?人世间还有比这种“规定”更坏、更可怕、更糟糕、更无人情味、更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方法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