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对象范围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由企业缴纳社保费
■原企业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今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同时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并轨的对象范围
1998年6月30日后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1年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目前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由企业缴纳社保费
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