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土地博弈

2023年10月03日

(上接一版)

2001年8月,朝邑农场与河道管理站就同一块地(包含在18750亩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县政府于8月17日作出了《关于恢复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荔政土发[2001]04号),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重新确认了1994年5月20日给河道管理站划定的土地四至界线。

兰站长说:黄河公司在明知管理站持有土地证的情况下,2004年下半年违法将争议地块承包给“地贩子”乔文军,人为造成同一土地重复发包,致使近期以来部分非法承包户结成群体,多次抢占河道管理站土地事件。

3月14日早上,40余名职工去黄河公司找总经理刘根发论理,他得知后赶忙过去,看到场面还比较和谐后,他将职工们叫了回来。

在记者的要求下,兰站长向我们出示了他们的土地使用申请表,上面标明:土地权属来源,黄河汙(淤)积;批准用地机关,渭地防汛指挥部;批准文号,渭地讯旱发(1989)26号;批准日期,1989.4.14;区域,东靠黄河,西靠黄河岸坎分别与8342(武警技校)、华原乡靶场、国营农场,南靠雨林坝东西路堤,北靠华原乡等内容。但没有18750亩土地勘丈人员的签字,没有勘丈笔录,也没有明确审批对象,仅有一个示意图,而示意图也没有标面积、尺寸、长度等重要内容。

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原站长董如合证言:省测绘局1985年测绘的黄河影像图是1984年黄河涨水所摄,1985年形成,主要目的是安置移民对土地的摸底工作,在该图注明黄河的东边还有一注土地为矶心滩地,该争议地属32(原31)基地靶区区域,在1984年以前该争议地一直由黄河公司使用,东靶线以东安置移民,东靶线以西之土地归黄河公司使用。

县政府:证是我们发的

大荔县政府认为:黄河公司提出的各类文件均证明该争议地属32基地靶区区域,这些文件规定靶区土地是军事用地,但这些文件均大不过土地法,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土地的管理属各级人民政苻;另外,从1985年航空影示图来看,该争议是属于黄河主道,后黄河东移,该土地就属新滩河道地,因此县政府依据陕政发(1984)141号《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等政策核发给河道管理站的土地证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当时朝邑农场没有提出异议。

此后的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中,大荔县人民政府明确黄河公司违法发包土地引发群体性社会治安问题。2005年3月14日发生冲突后,县政府于次日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政法、公安、信访、水务、国土等单位联手,进驻违法包地群众所处乡镇,表示要向群众宣传违法承包土地及非法进地耕种的危害,劝阻群众主动退出承包,对非法抢占土地行为,坚决制止,果断处理,严厉打击。

法院:无奈的判决

据了解,从1989年3月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对黄河滩地进行开发后,朝邑农场与管理站之间的土地争议一直未停,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划清了土地界线,在有关领导的工作下,黄河公司也在河道管理站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但特别注明:以1985年界线为准。2001年8月,大荔县政府恢复河道管理站土地使用证后,双方又因权属问题发生争议。随后,黄河公司将大荔县人民政府和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双双告上大荔县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28日作出裁定,法院以(2004)荔行初字第009号行政裁定书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黄河公司不服判决,今年元月,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关于此案的审结报告,上面明确的评议意见是:被告县政府为第三人河道管理站颁发的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土地证,在1994年初始登记中,批准用地机关渭地防汛指挥部和批准文件1989年4月4日,渭地汛旱发(1989)24号文件。作为渭南地区防汛指挥部不是土地管理机关,无权对第三人河道管理站批准用地,被告县政府在颁发土地证时,对此,核实不准,故发证行为明显不当,在程序上,1994年5月为第三人颁发了荔国用(1994)字第00417号土地使用证,1999年10月14日以因第三人将此证篡改和丢失,注销了该土地证,2001年8月15日又以荔政土发(2001)04号文件决定恢复第三人河道管理站国有土地证,程序上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定程序,故该颁发土地证具体行政行为应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议撤销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图为被砸办公室一角

2004年12月14日,由6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第29次研究会议上,6个人一致认为县政府的做法程序上不合法,5人明确表态合议庭的意见是正确的。然而,同样是这6个人,在2004年12月27日第30次审判委员会上,却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主要负责人表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要考虑到滩区的稳定问题,从程序看该案的诉讼时效存在问题,原告黄河公司在诉讼时,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驳回起诉。”其他人随后表示同意该观点。

律师:县政府违法行政

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同来告诉记者,大荔县人民政府将原朝邑农场内的军事试验用地权给河道管理站是违法行政,滥用的职权。所恢复的土地使用证,程序上不符合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事实上的这块地一直由农场使用,并非新增滩地。何况早在1992年大荔县政府已明确规定,场区为军事用地仅限军队、农场使用,未经批准不能侵占、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县级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大荔县河道管理站均无权管理黄河河道,更没有对上万亩土地的管理和经营权。土地法也明确规定,土地资源管理局是土地唯一合法的管理部门。因此,大荔县政府的做法,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所恢复的土地使用证应该是无效的。

图/文 本报记者 刘公望

上篇:图片新闻
下篇:玫瑰园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5/3/2005032602-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5-03/26/233364.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