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真是超期限起诉了吗

2023年10月07日

国营陕西黄河企业公司状告大荔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大荔县河道管理站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荔行初字第009号行政裁定书,以下是裁定书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关键段落和法律专家的点评,作为《土地博弈》一文的补正。

裁定书指出:“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21日向第三人大荔县河道管理站颁发了荔国用(1994)00417号土地使用证,将位于大荔县黄河岸边18750亩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使用,1999年,被告以第三人篡改和丢失土地证为由,以职权注销了该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15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以职权向第三人做出书面决定,决定恢复1994年向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随后,即向第三人颁发了荔国用(2001)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9月18日原告国营陕西黄河企业公司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告此次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法规、程序均属错误,要求撤销改正。2004年8月,在被告召开的土地纠纷协调会上,原告得到渭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去渭南市政府反映,该市政府便于2004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复议决定书……”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告所诉争之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对该证不服已于2001年9月18日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行为可视为原告从申请复议之日起已经知道被告向第三人所颁发的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从知道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内容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起诉期限规定,原告不服被告给第三人所颁发的荔国用(2001)字第007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1年9月18日申请复议后,两个月内,未收到复议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之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胡同来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时,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曾在答辩状及法庭辩论中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在交换证据时拿不出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在法庭举证、质证时也没有出示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法庭在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时,基于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没有法定期限的证据,就没有把该问题作为焦点,也没有做这方面的法庭调查。可裁定书却以超过法定期限为借口,驳回国营陕西黄河企业公司的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对复议机关作出了审理期限,并不是约束申请复议人,只约束复议机关。很显然,不适用本案。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请人享有两种诉讼权利,即:在法定期限内(15日)对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变改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实体诉讼权利;后者是指对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行为进行诉讼,法庭判其期限行为,但该诉讼不涉及实体权利。初审法庭经审理查明:‘该市政府便于2004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复议决定书。’既承认了该事实,上诉人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所以,根本不存在超期限起诉的问题。” 本报记者 刘公望

上篇:图片新闻
下篇:民企招聘审查入场资格非名牌大学学生不得进入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5/4/2005040602-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5-04/06/263215.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