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煤矿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决定》强调:煤矿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国有煤矿必须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今后新建矿井,除个别边角煤和薄煤层经批准外,一般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 (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