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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14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在情理之中,因为它关乎国企改革的方向,关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全体国民,对这部分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应当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和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为根本目的。然而,规则的缺失给少数国企管理者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留下了可乘之机。“零起价拍卖”“一元钱拍卖”等形式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行为,致使一些企业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企业职工的权益严重受损,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企业职工的强烈不满。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和谐社会”的问题,而且是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问题。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政府监管不能缺位。
新公布的《暂行规定》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在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堵塞漏洞的意图相当明显。
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如何在已有改革成就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还需要有关各方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