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
二、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要注重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改革、改组、改制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不实施;企业劳动用工、职工分流、再就业、人员安置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执行。不得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等其他形式代替职代会职权。召开职代会,到会职工代表必须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
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程序。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后,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审议前,应提前将方案交给职工代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并进行修改。职代会审议方案时,要把有关企业发展、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重大事项作为重点审议内容,向职工代表讲清楚,并充分听取意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有关附件,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应对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和职工经济利益的落实进行监督。
企业改制的重大事项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精神,坚持把企业改制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通过职代会、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促使企业改制依法规范运作。要按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精神,组织职工群众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产权转让、股本设置、公司章程、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经济利益
企业在改制中,要按规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不得降低补偿标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改制企业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制企业要按照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改制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的相关政策,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建立和完善改制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凡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都要通过企业行政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要做好企业改制后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衔接工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完善或重新修订,保持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连续性。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保证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步增加职工的收入。在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制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时定额和计件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工会建设,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有工会负责人参加,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改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应进入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全过程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县以上地方工会要利用和政府联席会议以及参加人大、政协有关会议的渠道,充分反映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主动为党政领导机关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要主动协助有关方面加强改制政策法规的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企业改制中,要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冻结工会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不得擅自免除企业应依法拨交和上解的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上缴上级工会。
不论企业改制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应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上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审批时应予以把关。企业改制后,要及时进行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制度,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五、加强工作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过建立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改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严重失职,违规操作,不按职代会程序办事,不实行厂务公开,损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稳定的,要严肃查究责任。对涉嫌贪污、挪用或侵吞国家资产、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改制企业,派出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这些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已改制的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落实的要求限期改正落实,拒不落实的要予以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