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单亲女工用法律为自己讨公道

赵玉琴终于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023年10月03日

近期,单亲女职工赵玉琴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终于恢复了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1981年赵玉琴通过招工成为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综合工程分公司一名混凝土工。由于单位属于施工单位,流动性大,一直在一线工作的她无法照顾家庭,1987年,丈夫和她离了婚。她带着孩子艰难的生活着。1995年10月单位以任务不足为由让她回家待工。待工期间单位停发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999年单位让她上班并把她安排在大明宫工地上。工程结束后,单位又让她回家待岗,从此再没有通知她上岗。为了维持生活赵玉琴每天靠捡破烂为生。赵玉琴说,2001年单位实行全员合同制时,她找到了单位领导,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单位要求她个人全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三金”,否则就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钱支付“三金”。2004年单位以她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她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9月下旬赵玉琴以“自1995年10月至今,单位拖欠她的工资52965元,医疗费20000元,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撤销《关于解除赵玉琴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安排工作;补发1995年10月至今的工资52965元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医疗费20000元。

陕西省机械施工公司综合工程分公司则认为,赵玉琴自1995年10月在不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至今,2001年9月11日、20日及2002年1月18日单位多次通知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赵玉琴不予办理。因此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了单位与她的劳动关系,赵玉琴也签字认可。赵玉琴于1995年离开岗位后,未上班也未签到,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公司没有义务为其补发工资并缴纳其离岗后的社会保险费。赵玉琴不符合(90)陕机四字012号《关于陕机司第四工程处医药费用个人承包管理办法》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故不同意赵玉琴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费的请求。

仲裁委审理查明:赵玉琴系因生产任务不足被放假待岗,并非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且在2001年9月因公司要求她全额补缴其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据此于2004年7月解除与赵玉琴劳动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故赵玉琴要求公司撤销《关于解除赵玉琴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决定》仲裁委予以支持。由于赵玉琴待岗期间未按公司的要求每月签到并领取待工工资,且多年不回公司要求安排工作,公司也未主动给其安排工作,造成赵玉琴长期待岗,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申诉人1995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的50%;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赵玉琴多年未向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据此,不予支持赵玉琴关于补发1995年10月至今的工资及医疗费的申诉请求。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委依据《劳动法》和我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了《关于解除赵玉琴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为其安排工作,逾期若不安排工作,则从5月起,以每月240元标准逐月向赵玉琴支付生活费并全额缴纳以后的社会保险费直至安排赵上岗;公司在裁决生效五日内将赵的社会保险及档案关系转回公司。赵玉琴于裁决生效30日内将其承担的50%的社会保险费4850.38元返还公司,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裁决驳回了赵玉琴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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