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后非在岗人员的安置,也是职工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处理妥当可家和万事兴。否则,也会引发诸多矛盾和争议,甚至易诱发群体性上访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企业改制工作的进行。
首先,要弄清和解决好需要另行安置的人员问题。所谓非在岗人员的安置,是指在国企改制中除了以国有净资产对接受经济补偿、身份进行了置换的职工之外的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安置。“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离休、退休职工;内退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有5年或少于5年的现在岗职工;已下岗职工;工伤职工和精神病患者;死亡职工的遗属;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等。
以上几类人员不适合也不可能参加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却需要政府和企业在改制工作中进行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对这些人员安置的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大局。当然,对以上几类人员的安置同样要严格遵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其次,要把握好安置内容及安置费用的标准。对以上几类人员进行安置,需要考虑以下13种情形下的基本安置费用:
1、对在职员工的安置费,包括:员工服兵役期间优待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公证费;档案寄存费等。
2、对托管职工(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员工和关闭破产企业因病或非因病致残,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规定病退年龄的人)的安置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档案寄存费等。
3、对伤病残职工、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安置费;离岗休养生活费;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员工的伤残抚恤费等。
4、对关闭破产企业因工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为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医疗补助费。
5、对职业病职工的各项开支费用。
6、对伤残军人的医疗费。
7、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补助费。
8、对离休干部的安置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死亡离休干部一次性困难补助等。
9、对退休职工(包括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伤和病残职工)的安置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补贴;死亡职工一次性困难补助等。
10、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11、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厂级领导的补贴。
12、对各级劳动模范的劳模津贴。
13、其他必须的安置费用。
以上安置费用的标准,改制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和本省、本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存入改制后企业的财务中,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除上述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和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费外,企业改制前原企业欠付职工的集资款、欠缴职工的各项保险费也应当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欠发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生活费等也应当提前扣除。
总之,在国企改制工作中,职工身份置换及其经济补偿和其他人员的安置问题十分重要也很复杂,必须依法规范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工作须认真细致、不留隐患。改制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广大职工要有全局观念,既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又要做到以人为本、人性化地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对其他人员的安置工作。 ■梁开业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