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单位试用了一个月,但两个月过去了,却不给我发工资,这是否合法?我的试用期工资到底该不该要?”近日,东郊某高校毕业生小韩向记者反映。
今年2月份,小韩找到一份对外贸易的工作,随后就与浙江宁波市狮球线缆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为650元/月。在该单位工作一个月后,小韩发现其实际工作性质与合同中不符,即要求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在同意解除合同后,却一直拖欠她的工资。为此小韩曾向该单位讨要,但该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该单位远在宁波,小韩说,我不可能为了这650块钱再坐火车专门去一趟,心想也就算了。但一直弄不明白自己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应该讨要?单位拖欠自己的工资是否违法?她还告诉记者,在他们学校有不少同学都出现过此类情况,而且一般也都不会去讨要。
就此事,记者向西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家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解决。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待遇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或学徒期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实习生 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