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吴某系甲地某电焊公司招用的农民工,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04年8月3日其受单位指派从甲地到乙地的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在焊接过程中,不慎将手烧伤,吴某遂向乙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的单位在甲地,吴某应向甲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受理吴某的申请。吴某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议决定后,重新受理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其在焊接过程中受伤为工伤。
评析:该案应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很清楚。关键在于由谁为吴某进行工伤认定。吴某所在的单位某电焊公司的登记注册地虽然在甲地,但是由于电焊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中关于“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应由吴某从事工作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复议机关撤销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
■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