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嘉力·
《劳动法》的重要性无需多讲。有的人一生中也可能不会涉及《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几乎所有的人都会面对《劳动法》所规定的事项。在一些西方国家,《劳动法》甚至被视为“第二宪法”。在我们这个“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在我们这个“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这个人口居世界第一、劳动力数量居世界第一的国家,我们有着怎样一部《劳动法》?我们的《劳动法》居世界第几?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萧灼基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十分重视。无论对外国资本或本国非公经济,都给予一系列优惠条件。但对劳动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上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我国就业队伍在扩大,另一方面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在下降。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从15%下降至12%。一些城市虽然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但最低工资标准却很低。例如最低月工资标准,上海为635元、南京为620元、苏州为620元、深圳为610元、北京为545元等等。我们虽然还一直喊着“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形式为辅”,其实已经变为“资本等其它分配形式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了。国内参与收入分配的各种要素中,劳动者的待遇最低,分配的绝对值最低;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水平低得已经不成比例。
面对这种残酷的现实,《劳动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劳动法》对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完全回避不谈,更不敢旗帜鲜明地突出“劳动创造世界”的原则。虽然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35元、南京为620元、苏州为620元、深圳为610元、北京为545元,其他城市则更低,由于《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劳动者根本不可能根据《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虽然名曰“劳动法”却有对资本暗送秋波的嫌疑。
一个在俄罗斯的中国籍企业家说:我更愿意雇佣中国劳动力,因为俄罗斯劳动力一旦进到公司,想让他们轻易离开是很难的,俄罗斯《劳动法》规定,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是不可以随便解雇职工的。俄罗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显然比我国《劳动法》更有力度。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都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此,有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轻飘飘的所谓“规定”。这些“规定”不过是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企业平均工资”而已。近些年来人们常见的事实是:很多工作30多年、将近40年的职工,非因本人的原因就被无端解除劳动合同,敢于为所欲为的资方不过花两三万元就将他们“买断”了工龄。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更像一个《保护资本发展法》。
我国承担着世界上最为沉重的人口压力,也担负着世界上最为沉重的就业压力。然而,在我们这里“减员”的口号却喊得比任何国家都响亮,而且担任指挥和领唱的都是政府官员。这真是最为奇特的现象。如果连《劳动法》都不再能给劳动者提供保护,我不知道依靠劳动力生活的人出路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