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举·
跟成千上万农民工一样,老生产队长家第7个孩子吕福山,9年前从陕西旬阳农村到西安城里谋生。最初住1.5元一晚的旅社,在建筑工地卖过苦力,卸过车皮,试过若干个行当之后,蹬起了三轮。为了一辆被交警没收的人力三轮车,他百折不挠跟交警大队打了5年官司,被当地一家媒体评为“年度草根新闻人物”。日前,他收到了胜诉判决书。
在法治社会,社会底层公民享有完整的法律权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他们和政府是平等的。如果说真要用“草根力量”来比喻的话,也只能说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资源与政府或实权部门相比有所欠缺,但这并不就意味着他们在法律面前处于弱势,只要他们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并充分借助司法服务机构掌握的资源,公平地参与诉讼博弈,胜出是不足为奇的。从这层意义上讲,称社会底层公民为“草根人物”不符合现代法理精神。
其次,称社会底层公民为“草根人物”有人格歧视之嫌。他们虽然生活艰辛、地位低下,但一样享有人格尊严。在利益碰撞中,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但是他们的法律权益不允许像“草根”一样被肆意践踏。那则消息还这样刻画三轮车夫吕福山:就连得意的时候,他也紧锁着眉,弄得额头皱纹像60多岁老人一样深,其实他还不到35岁。1.63米的个头,90多斤的体重,两条裤腿空荡荡的。有人因此调侃他,“瘦得跟蚂蚱一样,还告状呢。”但就是这样一位“蚂蚱一样”的人,却打赢了官司。你还能认为他是“草根人物”吗?
再者,“草根人物”在司法博弈中固然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寓意,但这理应成为公民为权益而战的常态和本貌。毕竟,法治社会赋予了每一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它从一开始就赋予了社会底层公民“草根”的力度,社会底层公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参与司法博弈,是他自己的事情,即便是他没有诉诸法律维权,也并不能说明他没有“草根”的生命力,只能说明他们的权益意识尚未觉醒。
总之,我们不能主观地用“草根人物”或褒或贬社会底层公民的权益,在法律面前,只有公平、公正的唯一视角。